2008年3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棵樟树遮蔽阳光 两个睦邻差点结怨
邻里的相处之道在于既要享受权利也要承担义务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魏岚 配图:毕传国

  一对几十年的老邻居,竟然为了两棵樟树连打了两场官司。好在经过法院调解,双方的关系得到了修复。而这里头反映出的邻里之间的相处之道,更值得我们重视:合法权益理应保护,各自义务也得承担。

  樟树茂盛挡阳光  头脑一热难收场
  陈先生与胡先生是多年的邻居,陈家在胡家的南面。上世纪七十年代,陈家建房的时候在院内种了两棵樟树幼苗,经过30多年的培育,如今枝叶繁茂。
  2002年,胡家也建了新房,拉近了与陈家的距离,然而胡家新房的采光却受到了那两棵樟树的影响。
  头两年,经过协商,陈先生同意胡先生对樟树进行修剪。前年冬天,陈先生认为以前修剪得太多了,影响樟树生长,就开始不同意胡先生再修剪了。可胡先生认为,茂盛的树枝仍严重影响他家的采光。
  2007年1月,胡先生再次要求陈先生修剪树枝,但陈先生没理会。而胡先生反映到居委会要求处理,也没有结果。这下胡先生火了,他趁陈家没人,叫了几个人到陈家院内砍这两棵樟树。
  结果,一棵樟树被砍得只剩下树干和两条分枝,另一棵樟树朝向胡家的枝叶全被砍光。
  回家看到几乎被剃了光头的樟树,陈先生一怒之下将胡先生告到了慈溪法院。他认为胡先生擅自砍伐的行为侵害了他的财产权利,要求胡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,并书面道歉且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。

  侵入邻家理先亏  未尽义务情不畅
  后经鉴定,两棵樟树被损坏的价值为2800元。
  对此胡先生辩称,陈先生理应对自家樟树进行管理,妥善处理好树木越界及遮光的问题,是陈先生先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,而且在协商、请求居委会处理均未果的情况下,他不得已才采取“自助行为”的。
  按照经验,法院觉得这样的邻里纠纷经过调解,双方应该可以相互谅解。然而没想到的是,两家的态度都非常强硬,根本无法达成调解协议。
  于是,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:认定胡先生擅自带人闯入陈家砍伐樟树,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,且砍伐程度明显超过了适当修剪的必要限度,过错比较明显;而陈先生明知樟树影响采光,却没有尽到权利人善良管理注意的义务,也有一定责任。根据责任大小,判决胡先生赔偿陈先生2500元。

  多亏法官施妙手  情理交融化干戈
  虽然对法院的判决无话可说,但胡先生心里的“怨气”却没有消。
  判决生效后不久,胡先生就反过来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,要求陈先生每年剪除越界及遮光的树枝,否则他将自行进行修剪,届时产生的费用要由陈先生来负担。
  这样一来,两家的矛盾又激化了。
  案子又到了慈溪法院,审理此案的法官陷入了沉思:这个案子如果不处理好,为了两棵樟树,陈、胡两家极有可能年年发生纠纷。
  为了能妥善处理两家的纠纷,法官多次实地勘查,说服劝解,希望两家摒弃前嫌,互谅互让。最终,在法院主持下,陈先生同意每年在确定期间内修剪越界及遮光部分的旁枝,胡先生则在今年2月20日撤回了起诉,两家终于达成了和解。